医疗损害责任纠纷
来源:金杰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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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4月17日至2010年7月26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,在行右小腿截肢术中致右腓骨长于胫骨,导致原告再次行腓骨残端修整术,造成了损伤的损失扩大。2010年12月2日,原告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,武陵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常德市XX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,经审理后判令常德市XX医院赔偿原告30000元,后被告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,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“后续治疗尚未发生”、“李才友以后治疗右小腿的相关费用没有依据”为由,判令常德市XX医院赔偿原告20000元。
原告因右小腿残端痛需要进一步诊治,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5月17日在常武医院治疗,花费医疗费用9725元、交通费500元,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后续治疗费用遭拒,被告应对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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